贵州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安监局获悉,新近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把新建煤矿准入关,“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产量不到30万吨不批
《意见》要求,严把准入关。“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设计能力30万吨/年的,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一律暂停审批;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
到“十二五”末,贵州全省煤炭开发主体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大中型矿井要占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上,生产建设规模的70%以上;小矿井降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下,生产建设规模的30%以下;平均单井产能提高到35万吨/年以上。
设立专项安全资金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安全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在工资结构中比例不低于30%。
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煤矿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矿长的职务。
由贵州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整合有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设立1亿元以上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安排。
两类煤矿要关闭
《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对今年以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事故的煤矿,而其主要灾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对2010年8月份以来,在开展全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其隐患没有能力治理到位的,在2011年上半年依法实施关闭。
《意见》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2015年,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0%和80%以上。加快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面健全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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