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完善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
渝煤监技装[2010]32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结合重庆市煤矿实际,现就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国务院国办发〔2010〕23号文件明确要求,是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和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资金,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抓好落实。
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成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福生
副组长:唐其武 张继勇
成员:局办公室、财务处、政法处、科技装备处、监察处、行管处、监管处、信息调度中心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任务
(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2010年底前,完成重庆煤监局、重庆煤管局下达的167个矿井建设任务;2011年底前,所有未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必须完成安装工作。
(二)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2010年底前,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打通一煤矿、中梁山矿业公司南矿要完成紧急救生舱试点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010 年底前,全市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严格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工作质量
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和《重庆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另发)的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或生产厂家对已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对照国家标准进行会诊,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在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应急救援中的指导作用。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专家对照《技术要求》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会诊,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完善,保证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质量。
四、强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组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工作组,按照《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另发),编制验收工作方案,建成完善一个矿验收一个矿,建成完善一个项目验收一个项目,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局科技装备处备案。
五、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目标任务和标准加快建设完善进度,逾期未建成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作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重要内容。今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中要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专门章节,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完成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井下现状要求,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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